
大家好,我是一本正经的吐槽君。
疫情期间大家都宅在家里,讨论着疫情过后要去哪里快乐的玩耍。
很多人都觉得疫情暂缓之后一定会有一波报复性的消费浪潮,第一名不是火锅就是烧烤,再不济也是麻辣烫。
最近随着疫情慢慢被控制,各行各业都迎来了复工。
本以为餐饮会是“解禁”后的第一个小高潮,但万万没想到,民政局却“火”了一把!
据各地新闻报道,民政局网上预约离婚人数都已经爆满,大多都从三月末一直排到了四月末……

这事儿没法说什么,毕竟我也不是情感大V,经营好和逗逗酱的感情就已经榨干了我这个直男的情商了。
今天就说点我专业领域内的事情,普及一下《婚姻法》和保险相关的知识,虽不希望大家用到,但有备无患!
一、保险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对于婚后的所有财产都有约束性,当然也包括保险。
不过保险还真的比较特殊,由于其带有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这四种情况,离婚之后对方是一分钱也分不到的:
1、父母作为投保人为我们买的保险
父母为我们购买的保险,严格来说是属于父母的财产,跟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一毛钱关系,所以离婚自然也是不需要分割的。
这其中也包含父母通过赠与的方式把钱赠与我们,我们用这笔钱购买的保险。
道理跟前一段讨论比较火的,“公婆全款买房就算写了儿媳妇的名字也没用”是一个道理。
但是!
如果父母为我们购买的是年金险、万能险等有收益的保险,婚姻期间所产生的收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2、作为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这些情况保险的理赔金属于“救命钱”,没道理离婚还要被别人分一杯羹!
3、婚前购买且已缴费完毕的保险
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干干净净的婚前财产,就是天王老子来了,这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4、婚前做了资产隔离的保险
这个情况比较少见,咱们的国情现在做婚前财产鉴定的少之又少,都觉得“伤感情”,但其实只要做了财产鉴定,就是妥妥的个人资产了,没什么争议。
除了这四种情况以外,其他所有的保险,不管你是婚前购买婚后继续缴费,还是夫妻互保,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二、共同财产保单的分割
保单这个东西,又不是像苹果一样,还能切开一人一半,要真是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该咋办?
凉拌!
最惨的就是直接退保,拿到现金价值,然后一人一半。
这种方法是最亏的,一般保单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已交保费,这一退保经济损失一般就是大几万!
而且重疾险和寿险这类需要健康告知的长期险,退保了之后想要再投保就得问问身体是否允许了,不是说你想买就买的……
所以除非是逼不得已,所以还是建议使用另一种方法:
双方协商,被保人将剩余现金价值的一半,退还给对方,以保留原有保单。
当然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的话,千万别忘了在离婚之后对原保单进行保全工作:
(1)投保人变更
虽说就算投保人不变更,当前保单依旧有效,但是保单被前任无故退保的故事在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狗血的很……
(2)投保人豁免退保
由于投保人豁免必须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所以当离婚的那一刻起,投保人豁免就自动退保了(一般投保人豁免都是一款独立的附加险),大部分的产品都可以领取一定的现金价值。
(3)受益人变更
这个最重要,在离婚之后一定要梳理一下所有有效保单的受益人,及时进行变更,不然真到出险的时候,哭都没有哭的地方。
除了上述的保全工作,一些最基础的更改,比如地址、联系方式、扣款账户,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
三、写在最后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就像郭德纲说的:“那些什么都不了解就劝你大度的人,离TA远点,雷劈TA时会连累你!”

所以我不会说一些“好好过日子”之类没有营养的话。
只能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但绝不要打无准备之仗。
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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